從調委視角看醫療機構參與調解時應做好的準備
主講:簡志誠 國泰醫療財團法人國泰綜合醫院 副院長/台北市醫師公會醫療糾紛委員會 召集人
醫療爭議往往來自結果或過程不符期待,可能發生在醫療的每個環節,為了讓醫療機構與病家溝通說明時能掌握要點,避免釀成更大誤解,藥害救濟基金會於111年11月30日辦理「醫療事故關懷實務研討會」,邀請有豐富調解經驗的國泰綜合醫院副院長簡志誠,從調委角度分析如何有效找出爭點,並從法、理、情三個層面,建議醫療機構參與調解前應做好準備。
爭議源自不符期待
從疾病症狀、檢查與診斷到治療,民眾對醫療團隊有滿滿的期待,然而若任何階段不符期待,可能逐漸累積不滿和懷疑,一旦發生不良結果或結果不如預期,就容易產生醫療爭議,進而追究醫護人員是否錯失疾病偵測、未能有效檢查、或未能取得知情同意等疏失,這時就醫過程中曾有的不愉快感受,也往往被跟著提出。
一般處理爭議必須要先釐清雙方爭議的所在,也就是「爭點」,但是調解過程中常見到醫病對爭點的溝通不佳,因為醫方重心只放在「醫療處置是否有失誤」,但病家投訴內容則「塞滿委屈和情緒」,主要跟病家的感受和情緒有關,比如:因醫療團隊態度不佳,引起憤慨與委屈;對醫療照護與後來病情發展作負向推論,認為醫方做這件事是為了掩蓋另一件事情;或是對家人離去難以承受,總覺得應該做些什麼事情,所以向醫療人員究責。
如果醫病溝通時一直卡在情緒面,就無法真正針對爭點去釋疑,簡副院長建議醫方不要急著否定病家的想法,必須用同理心去了解病家為什麼這樣說,優先處理情緒帶來的干擾,把背後要表達的真意挖掘出來,才能看清爭點的本質,進而有效調解醫療爭議。
【論法】符合法規為基本 確實執行關懷及病安
「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以下簡稱醫預法)立法完成後,未來醫療院所處理醫療爭議有明確規範與對應罰則,調解時論及是否有疏失,符合法律就是最基本的規範,因此醫院應該詳讀條文,檢視現有措施是否符合法律規範,比如中小型醫院雖然未強制設立關懷小組,但醫療事故發生時也必須即時提供關懷,因此不論是透過公會協助或與醫學中心簽約合作,必須建立院外協助關懷服務的機制。
此外,「醫預法」第33條起為醫療事故預防章節,要求醫院建立內部病人安全管理制度,形塑不責難的病安通報與風險管控機制。大型醫院因為病安文化已經推動行之有年,比較容易落實,中小型醫院應鼓勵同仁以通報為榮,才能揪出系統性的問題,達到預防風險的目的。
【說理】從病家視角出發 有效釐清醫療爭點
醫方處理爭議事件時,有時會覺得病家投訴內容很奇怪或不合理,簡副院長提醒,醫病雙方的資訊和專業並不對等,病家不理解和解讀不正確都是正常的,建議醫療端調整心態,正向看待病家視角所描述的事件經過,挖掘委屈或誤解從何而來,並透過調查了解實際狀況。病人所看到的,很可能會是當事醫療人員未注意到,甚至是院內調查時未告知的部分。
釐清醫療過程 首重佐證資料完整
醫院處理爭議時,最常聚焦在醫療行為有沒有疏失、需不需要負責,並據此來決定調解時的立場。然而簡副院長認為,雖然醫療有風險和不確定性,沒有「包贏」的作法,但醫院在調解時堅持對錯立場,強調沒有責任,並不明智,可能導致爭議惡化。
簡副院長解釋,醫療是一連串選擇的過程,過程中的知情同意和跨科照會等,可能增加選擇的勝算,但仍不能保證結果,因此醫療機構準備調解時,應以「防火牆」的角度,把重點放在檢視治療和決策過程中,病歷等佐證資料的完整度。若病歷記載不完全,無法證明醫方確實有做到或注意到,就像防火牆有漏洞,不僅無法具體回應病家指控,將來若進入訴訟,還須面對醫療鑑定的嚴格檢視,反讓爭議的火越燒越大。
調委客觀中立 平衡醫病責任
調解並非只幫病方討公道,而是以客觀立場釐清醫病雙方的責任。簡副院長舉例,曾有病人進行骨科手術放入植入物,術後沒有維持傷口乾燥,出現感染徵狀也沒立刻就醫,變成嚴重的感染造成更長的住院,調解時就會指出病人也有未盡到的責任。
有時不只醫病雙方,前後醫療機構/人員間之責任分擔也須釐清,比如病人從甲醫院轉送到乙醫院,未必都是前一家醫院處理不當才導致爭議,調解時透過調閱病歷,可以看到完整的醫療過程,找出在哪個環節產生了不可逆的傷害。
【重情】溫情關懷是不變的價值
「醫預法」強調對所有當事人都要關懷,包含對病家、對醫事人員,簡召集人指出調解時確實看到這個需求,曾有醫師即使過程中堅定為自己說明,卻在調解成立後崩潰大哭,可見承受壓力之大。
他強調醫院要有機制鼓勵與傾聽同仁心聲,讓關懷服務能到位到點,而且醫療爭議事件會過去,但過程中如何留下學習經驗,並且讓當事人感受到溫暖,願意留下來繼續一起努力,這才是醫院和社會之福,因此不論調解或訴訟的成敗輸贏,一定要盡力在過程中保守公理、人性和「每一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