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9床以下機構關懷機制
法源依據
《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第六條規定醫療機構應組成醫療事故關懷小組,於醫療事故發生之翌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向病人、家屬或其代理人說明、溝通,並提供協助及關懷服務。但九十九床以下醫院及診所,得指定專業人員或委由專業機構、團體為之。
關懷機制
當醫院因規模及人員編制因素無法組成關懷小組時,可指定專業人員或委由專業機構、團體(如各縣市醫師公會或各層級醫院協會),於醫療事故發生後,對相關人等進行說明、溝通,並提供協助及關懷服務。
第一線:指定專業人員
機構內部指定專人作為病人聯繫溝通之窗口,提供病方口頭關懷或說明病情,並留下紀錄。視情況尋求院外資源,提供病方申請救濟,協助轉診等服務。有關指定專人身分,請參考關懷小組成員資格,建議受過核心關懷訓練者。
第二線:委由專業機構、團體
機構委託具關懷專業或爭議處理能力之外部團體,例如:各地醫師公會。在醫療事故發生後,協助醫療機構進行說明、溝通、關懷與協助。醫師公會多設有醫療糾紛委員會或處理小組,長期與地方衛生局配合,具有各種醫療專業及協調經驗,能夠協助醫病溝通。當醫病關係缺乏溝通及信任基礎時,亦可徵詢病方同意,由專業團體(如:醫師公會)協助介入。
第二線:醫療群
醫療群模式主要建立在分級醫療的基礎上,在中小型醫院或診所發生醫療事故時,透過轉診的連結,由後送醫院或醫學中心(合作醫院)支援醫療事故關懷任務。合作醫院可即時協助:
- 轉診有關懷需求之個案到合作醫院時,即時建立雙向聯繫管道,由合作醫院關懷團隊協助關懷及追蹤,以降低後續釀成糾紛之可能性。
- 提供關懷或協處之諮詢(含員工關懷)。
第二線:關懷人才庫
本會提供醫療事故院外關懷服務,可接受醫院或診所委託,依個案需要及早協助辦理「關懷服務」,使病方獲得即時關懷、強化醫病雙方之溝通理解,並降低醫療事故發展成爭議之可能。
- 服務對象: 99床以下之醫院或診所(機構或醫事人員皆可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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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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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媒合:
本會建有關懷專家人才庫,其成員包含醫療、法律、社工、心理等專業人員,並具有5年以上醫療爭議處理相關經驗。申請後將視案件需求,媒合專家提供諮詢、建議,並協助醫療機構進行關懷及協調,相關諮詢範圍包含:說明及溝通技巧諮詢、醫病雙方心理支持、調解因應策略、法律諮詢與建議等。 -
協商會談:
經病方同意,在專家支援或指導下,協助醫療機構妥善與病方溝通、說明、召開會談等,促進醫病雙方協商。 -
資源轉介:
視案件狀況協助轉介當地公會團體、衛生局或其他社福、救濟或諮商等相關資源,亦得視需要安排受有文化或語言溝通困難相關訓練人員(以下簡稱通譯人員)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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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請方式 : 醫療機構填寫申請表,向資源中心提出申請。中心專線: 02-2351-0740。
- 作業流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