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
一、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第34條至第36條。
二、重大醫療事故通報及處理辦法第10條。
三、行政程序法第16條。
法規/政策現況
公告衛生福利部自中華民國113年3月26日至113年12月31日期間,委託財團法人醫院評鑑暨醫療品質策進會辦理重大醫療事故通報、醫療事故專案調查及醫療事故民眾自主通報之相關業務。
公告事項:
一、維運重大醫療事故通報系統,並收受、審查及處理醫療機構之通報。
二、組成專案小組,辦理醫療事故專案調查。
三、維運醫療事故自主通報系統,並收受、審查及處理民眾之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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