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問答

醫預法篇

民眾篇

民眾如遇到醫療結果不如預期時,建議可先詢問主治醫師瞭解原因,也可尋求醫療機構內其他申訴管道協助,例如:
院長信箱或專線(如:醫院品質管理中心病友意見電子信箱及意見反應專線)、院內的關懷小組(如:醫病關懷小組)。

全國醫院辦理關懷服務之窗口資訊「點此瀏覽」。

醫院多設有申訴或關懷窗口,院方會視個案情況,可協助病方與醫療團隊相互溝通、說明,並提供相關協助。若民眾對醫療過程或結果有疑慮,建議可先尋求院內申訴管道或院內關懷服務窗口,並具體描述所遭遇到的情況(客觀的時、地、人、事)、疑慮和訴求,以利院方瞭解您的需求並即時提供協助。 若病方認為發生醫療爭議,需要公正第三方介入調處,則可洽全國各縣市衛生局醫療爭議調處業務窗口(另開新視窗)詢問,並依各縣市作業辦法申請調處。
醫療本有不確定性,且治療效果可能受到個人體質、疾病嚴重度、時間等多重因素影響,因此醫療處置大多是持續性的過程,除了治療當下,事前評估溝通、事後的追蹤亦相當重要。建議民眾在治療前應與醫師溝通治療的目標,並充分瞭解治療的好處和風險,治療後也應依醫囑回診追蹤,若有疑義或不適情形,最好立即與醫師反應和溝通,以利即時處理。 如因費用爭議而有請第三方協助溝通的需要,在醫院內可尋求院內申訴管道,院外可洽全國各縣市衛生局醫療爭議調處業務窗口(另開新視窗)詢問。

1.目前大多數區域級以上醫院都設有「關懷小組」,當醫療事故發生,關懷小組可協助儘速向病人、家屬或其代理人說明、溝通,並提供協助及關懷服務。

2.如需關懷服務建議可撥打全國醫院辦理關懷服務窗口諮詢 ,或可洽本會醫療爭議諮詢專線
02-2351-0740線上諮詢即可得到相關資訊。

1.民眾如遇到醫療爭議,可透過全國各縣市衛生局醫療爭議處理機制聯絡窗口(另開新視窗)申請調處及諮詢。 2.醫療爭議調處作業依各縣市衛生局公告為主,以下流程僅供參考。
民眾向醫療爭議發生之地方衛生局提出申請,地方衛生局收到民眾申請書後,先將影本寄給發生爭議的醫療院所,請其回函說明,再將醫療院所提出的說明函覆民眾。 民眾若滿意醫療院所提出的說明,則結案。 若民眾不滿意醫療院所提出的說明,地方衛生局會原則上會在45天內召開醫療爭議調處會議,於雙方當事人合意下進行調處。 若調處成立,視同雙方和解成立,以調處內容做為和解契約之內容,但不能引為司法的證據。 若調處不成立,民眾仍可自行和解、申請再次調處,或提起民、刑事訴訟。

依現行法令,申請衛生局調處並無法律上中斷時效之效果,民事請求權及刑事之追訴/告訴期間,於調處時仍持續計算,因此仍須注意時效的問題。一般而言,如果主張民事侵權責任,例如對身體上造成的傷害等,其請求權時效為2年;如果主張基於醫療契約所生之契約責任,其請求權時效可長達15年。在刑事方面,過失致死之追訴期限為20年;而過失傷害或致重傷因屬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6個月內為之。(請求權時效及追訴/告訴期間,依個案情形及主張而有所不同,請洽法律諮詢相關資源,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一般來說,「健康存摺」裡的資料不是病歷,而是醫療院所向健保署申請的醫療費用資料,相關診斷及詳細就醫資訊仍以實際就醫之病歷及診斷證明書為準,若仍對健康存摺內容有疑問,可撥打健保免付費電話0800-030598詢問。

完整病歷定義-完整病歷並不是病歷摘要,也不只是簡單的診斷證明,應以民眾自第一次到此家醫院就醫至最後一次就診的完整紀錄,並有醫事人員蓋章以示負責。完整病歷應包含下列項目:
住院時,出入院病歷摘要、醫師(包括主治醫師與會診醫師)的病程紀錄(progress note)、如有手術應包括手術紀錄、麻醉紀錄。
門診的就診紀錄。
護理人員的護理紀錄。
醫囑單、用藥紀錄。
各項檢查、檢驗報告。
其他醫事人員的紀錄,如:營養師、社工人員、職能治療師、物理治療師等。
影像病歷,其中包括X光片、電腦斷層掃描(CT)、磁振造影(MRI)、內視鏡及超音波等檢查資料。它們可能是傳統膠片或電腦輸出的列印影像。
就診至今所簽署的同意書(包含手術同意書、麻醉同意書等,應有一式兩份,醫院留存一份、病家保留一份)、切結書等表單。

如何申請完整病歷:
可洽詢各醫療機構申請規定辦理,要求醫療機構提供病歷複製本,必要時提供中文病歷摘要,申請所需費用,由病人負擔(醫療法第71條)。
如病人無法自行申請,得依需要,並經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之同意,請原診治之醫院、診所,提供病歷複製本或病歷摘要及各種檢查報告資料。原診治之醫院、診所不得拒絕;其所需費用,由病人負擔(醫療法第74條)。各醫療院所之申請手續可能不同,可在申請前詢問各院所確認。

建議可洽詢各縣市法律服務諮詢電話及據點,如下:
分會別電話傳真地址
總會(02)2322-5255(02)2322-528910644台北市大安區金山南路二段189號5樓
基隆分會(02)2423-1631(02)2423-163220041基隆市忠一路14號11樓
台北分會(02)2322-5151(02)2322-205110643台北市大安區金山南路二段200號6樓
士林分會(02)2882-5266(02)2882-120011163台北市士林區文林路338號7樓之2
新北分會(02)2973-7778(02)2973-777124144新北市三重區重新路四段12號5樓
桃園分會(03)334-6500(03)334-445133053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332號12樓
新竹分會(03)525-9882(03)525-989730044新竹市北大路180號3樓
苗栗分會(037)368-001(037)368-00736052苗栗縣苗栗市中正路1097之1號1樓
台中分會(04)2372-0091(04)2372-058240347台中市西區忠明南路497號7樓A室
彰化分會(04)837-5882(04)837-588351045彰化縣員林市中正路36號2樓(員林簡易庭)
南投分會(049)224-8110(049)224-622654062南投縣南投市復興路76號
雲林分會(05)636-4400(05)636-385063244雲林縣虎尾鎮新興路116號6樓
嘉義分會(05)276-3488(05)276-340060041嘉義市中山路107號2樓
台南分會(06)228-5550(06)228-254070041台南市中西區忠義路2段14號8樓
高雄分會(07)222-2360(07)222-523080054高雄市新興區中正三路25號6樓
橋頭分會(07)612-1137(07)612-115782546高雄市橋頭區經武路911號2樓
屏東分會(08)751-6798(08)751-658790087屏東縣屏東市棒球路57之1號2樓
宜蘭分會(03)965-3531(03)965-354126847宜蘭縣五結鄉鎮安村二結路351號
花蓮分會(03)822-2128(03)823-306897060花蓮市順興路12之1號
原住民族法律服務中心(03)850-9917(03)822-050997003花蓮縣花蓮市華西路123號圖書館4樓(國立東華大學創新研究園區)
台東分會(089)361-363(089)361-15395048台東市鄭州街3號7樓(銀座大樓)
澎湖分會(06)927-9952(06)927-849588048澎湖縣馬公市中華路100號
金門分會(082)375-220(082)375-21089345金門縣金城鎮民權路174號
馬祖分會(0836)26881(0836)26601 審查室:(0836)2688320941連江縣(馬祖)南竿鄉介壽村14之2號
為使正當使用合法藥物而受害者(死亡、障礙或嚴重疾病),獲得及時救濟,特制定「藥害救濟法」,針對正當使用合法藥物後發生副作用的受害者,依藥害發生嚴重程度,可以申請死亡給付、障礙給付及嚴重疾病給付等救濟。 申請時限為藥害救濟法施行(89年5月31日)後之事件及知道藥害發生時起三年內提出。 若想了解更多相關資訊可以撥打02-2358-4097財團法人藥害救濟基金會(另開新視窗)洽詢。

因接受政府核准的合格預防接種疫苗而疑似發生不良反應、嚴重疾病、 身心障礙或死亡等傷害,可向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申請「預防接種受害救濟」。依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嚴重程度,可以申請死亡給付、障礙給付、嚴重疾病給付及其他因預防接種致不良反應給付等救濟。
申請時限:疫苗接種後有疑似不良反應的二年內,或受害事情發生後五年內提出。
若想了解更多相關資訊可洽詢各縣市衛生局或撥打1922向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另開新視窗)詢問。

凡中華民國國民及其外籍配偶,在中華民國境內生產,發生生產事故所致產婦、胎兒及新生兒因生產所致之重大傷害或死亡結果,其結果與生產有因果關係或無法排除有因果關係者,均可依「生產事故救濟條例」提出「生育事故救濟」。
申請時限:請求權人應在知有生產事故時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生產事故發生逾十年者,亦同。依規定得以申請救濟給付及對象為:死亡給付:產婦、新生兒及胎兒死亡。重大傷害給付:產婦或新生兒本人。

若想了解更多資訊可洽詢02-2100-2092財團法人台灣婦女健康暨泌尿基金會(另開新視窗)

建議可經由健保署提供之「全民健保行動快易通(APP)」尋求後續醫療協助及醫師。
健保署提供「全民健保行動快易通(APP)」,已結合Google Map的地圖功能,點選「附近院所」就能以地圖尋找居家附近半徑1至10公里所有院所的位置、看診時段及服務內容等詳細資訊。
也可於「全民健保行動快易通(APP)」內的「院所查詢」,點選「條件查詢」,可依縣市、鄉鎮、地址、診療科別、診療時段(含星期別及開診時段)、服務項目等不同需求進行查詢。

醫療機構篇

如遇醫療爭議,經院內關懷後認為有公正第三方介入協處的必要,可引導或建議民眾向衛生局申請調處,亦可由醫療機構自行申請。目前多數縣市衛生局雖可受理醫療機構申請調處,但仍需病方當事人同意才能進入調處程序。 相關申請條件與流程可洽醫療機構所在縣市衛生局醫療爭議調處業務窗口(另開新視窗)詢問。
發生醫療爭議時,醫院常設有關懷小組協助醫病之間說明、溝通並提供關懷,而中小型機構或診所可能因人力資源有限,而需要尋求外部資源的協助,如有關懷服務需求,可尋求下列管道:
1. 本會院外關懷諮詢服務:本會建有關懷專家人才庫,成員包含醫療、法律、社工、心理等專業人員,並具有5年以上醫療爭議處理相關經驗,當醫療機構提出申請後,將視案件需求,媒合專家提供諮詢、建議,並協助機構進行關懷服務,以促進良性溝通與醫病和諧,如欲申請可致電本會02-2351-0740或e-mail至medcare@tdrf.org.tw。
2. 委託專業機構團體:各縣市專業團體(例如醫師公會)多設有醫療爭議協處服務,醫療機構或醫事人員可洽各縣市專業團體窗口,或經由本會轉介至各地區合作之專業團體,協助醫療機構提供關懷服務。
本會關懷人才庫包含醫療、法律、社工、心理等專業人員,並具有5年以上醫療爭議處理相關經驗,專家在瞭解醫療爭議事件經過與爭執事項後,適時提供關懷策略、法律議題諮詢及相關建議;必要時可在專家支援下,協助醫療機構妥善與病方溝通、說明,並以中立立場召開會談,促進雙方協商。
如病人為外籍、身心障礙人士,進行關懷時有語言不通、溝通困難情況,請將需求e-mail至medcare@tdrf.org.tw或致電02-2351-0740至本會,本會將媒合各縣市受有相關訓練人員(如:通譯人員、手語翻譯暨同步聽打人員)進行協助,由醫療機構付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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