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
一、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第4條第1項。
二、醫事專業諮詢作業辦法第3條。
三、醫療爭議評析作業辦法第3條。
四、行政程序法第16條。
公告事項:
一、醫事專業諮詢及醫療爭議評析之申請案件受理及審查作業。
二、人才庫之建置及培訓。
三、醫事專業諮詢及醫療爭議評析案件資料庫之建置及分析。
四、其他與醫事專業諮詢及醫療爭議評析業務有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