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問題

民眾篇

民眾如遇到醫療結果不如預期時,建議可先詢問主治醫師瞭解原因,也可尋求醫療機構內其他申訴管道協助,例如:
院長信箱或專線(如:醫院品質管理中心病友意見電子信箱及意見反應專線)
院內的關懷小組(如:醫病關懷小組)[全國區域級以上醫院辦理醫療關懷服務之相關資訊(如附件)]

如為外籍、身心障礙人士就醫時有語言不通、溝通困難情況,可e-mail至tdrf@tdrf.org.tw或致電(02-2351-0740)至本會,本會將媒合各縣市受有相關訓練人員(如:通譯人員、手語翻譯暨同步聽打人員)進行協助。

1.目前大多數區域級以上醫院都設有「關懷小組」,當醫療事故發生,關懷小組可協助儘速向病人、家屬或其代理人說明、溝通,並提供協助及關懷服務。

2.如需關懷服務建議可撥打「全國區域級以上醫院辦理醫療關懷服務」諮詢專線(如附件),或可洽本會醫療爭議諮詢專線(02-2351-0740)即可得到相關資訊。

1.民眾如遇到醫療爭議,可向全國各縣市衛生局醫療爭議處理機制聯絡窗口申請調解及諮詢。

2.醫療爭議調處作業依各縣市衛生局公告為主,以下流程僅供參考。

完整病歷定義-完整病歷並不是病歷摘要,也不只是簡單的診斷證明,應以民眾自第一次到此家醫院就醫至最後一次就診的完整紀錄,並有醫事人員蓋章以示負責。完整病歷應包含下列項目:
住院時,出入院病歷摘要、醫師(包括主治醫師與會診醫師)的病程紀錄(progress note)、如有手術應包括手術紀錄、麻醉紀錄。
門診的就診紀錄。
護理人員的護理紀錄。
醫囑單、用藥紀錄。
各項檢查、檢驗報告。
其他醫事人員的紀錄,如:營養師、社工人員、職能治療師、物理治療師等。
影像病歷,其中包括X光片、電腦斷層掃描(CT)、磁振造影(MRI)、內視鏡及超音波等檢查資料。它們可能是傳統膠片或電腦輸出的列印影像。
就診至今所簽署的同意書(包含手術同意書、麻醉同意書等,應有一式兩份,醫院留存一份、病家保留一份)、切結書等表單。

如何申請完整病歷:
可洽詢各醫療機構申請規定辦理,要求醫療機構提供病歷複製本,必要時提供中文病歷摘要,申請所需費用,由病人負擔(醫療法第71條)。
如病人無法自行申請,得依需要,並經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之同意,請原診治之醫院、診所,提供病歷複製本或病歷摘要及各種檢查報告資料。原診治之醫院、診所不得拒絕;其所需費用,由病人負擔(醫療法第74條)。各醫療院所之申請手續可能不同,可在申請前詢問各院所確認。

建議可洽詢各縣市法律服務諮詢電話及據點,如下:

分會別電話傳真地址
總會(02)2322-5255(02)2322-528910644台北市大安區金山南路二段189號5樓
基隆分會(02)2423-1631(02)2423-163220041基隆市忠一路14號11樓
台北分會(02)2322-5151(02)2322-205110643台北市大安區金山南路二段200號6樓
士林分會(02)2882-5266(02)2882-120011163台北市士林區文林路338號7樓之2
新北分會(02)2973-7778(02)2973-777124144新北市三重區重新路四段12號5樓
桃園分會(03)334-6500(03)334-445133053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332號12樓
新竹分會(03)525-9882(03)525-989730044新竹市北大路180號3樓
苗栗分會(037)368-001(037)368-00736052苗栗縣苗栗市中正路1097之1號1樓
台中分會(04)2372-0091(04)2372-058240347台中市西區忠明南路497號7樓A室
彰化分會(04)837-5882(04)837-588351045彰化縣員林市中正路36號2樓(員林簡易庭)
南投分會(049)224-8110(049)224-622654062南投縣南投市復興路76號
雲林分會(05)636-4400(05)636-385063244雲林縣虎尾鎮新興路116號6樓
嘉義分會(05)276-3488(05)276-340060041嘉義市中山路107號2樓
台南分會(06)228-5550(06)228-254070041台南市中西區忠義路2段14號8樓
高雄分會(07)222-2360(07)222-523080054高雄市新興區中正三路25號6樓
橋頭分會(07)612-1137(07)612-115782546高雄市橋頭區經武路911號2樓
屏東分會(08)751-6798(08)751-658790087屏東縣屏東市棒球路57之1號2樓
宜蘭分會(03)965-3531(03)965-354126847宜蘭縣五結鄉鎮安村二結路351號
花蓮分會(03)822-2128(03)823-306897060花蓮市順興路12之1號
原住民族法律服務中心(03)850-9917(03)822-050997003花蓮縣花蓮市華西路123號圖書館4樓(國立東華大學創新研究園區)
台東分會(089)361-363(089)361-15395048台東市鄭州街3號7樓(銀座大樓)
澎湖分會(06)927-9952(06)927-849588048澎湖縣馬公市中華路100號
金門分會(082)375-220(082)375-21089345金門縣金城鎮民權路174號
馬祖分會(0836)26881(0836)26601 審查室:(0836)2688320941連江縣(馬祖)南竿鄉介壽村14之2號

為使正當使用合法藥物而受害者(死亡、障礙或嚴重疾病),獲得及時救濟,特制定「藥害救濟法」,針對正當使用合法藥物後發生副作用的受害者,依藥害發生嚴重程度,可以申請死亡給付、障礙給付及嚴重疾病給付等救濟。
申請時限為藥害救濟法施行(89年5月31日)後之事件及知道藥害發生時起三年內提出。
若想了解更多相關資訊可以撥打02-2358-4097財團法人藥害救濟基金會洽詢。

因接受政府核准的合格預防接種疫苗而疑似發生不良反應、嚴重疾病、 身心障礙或死亡等傷害,可向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申請「預防接種受害救濟」。依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嚴重程度,可以申請死亡給付、障礙給付、嚴重疾病給付及其他因預防接種致不良反應給付等救濟。
申請時限:疫苗接種後有疑似不良反應的二年內,或受害事情發生後五年內提出。
若想了解更多相關資訊可洽詢各縣市衛生局或撥打1922向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詢問。

凡中華民國國民及其外籍配偶,在中華民國境內生產,發生生產事故所致產婦、胎兒及新生兒因生產所致之重大傷害或死亡結果,其結果與生產有因果關係或無法排除有因果關係者,均可依「生產事故救濟條例」提出「生育事故救濟」。
申請時限:請求權人應在知有生產事故時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生產事故發生逾十年者,亦同。
依規定得以申請救濟給付及對象為:
死亡給付:產婦、新生兒及胎兒死亡。
重大傷害給付:產婦或新生兒本人。
若想了解更多資訊可洽詢02-2100-2092財團法人台灣婦女健康暨泌尿基金會。

建議可經由健保署提供之「全民健保行動快易通(APP)」尋求後續醫療協助及醫師。
健保署提供「全民健保行動快易通(APP)」,已結合Google Map的地圖功能,點選「附近院所」就能以地圖尋找居家附近半徑1至10公里所有院所的位置、看診時段及服務內容等詳細資訊。
也可於「全民健保行動快易通(APP)」內的「院所查詢」,點選「條件查詢」,可依縣市、鄉鎮、地址、診療科別、診療時段(含星期別及開診時段)、服務項目等不同需求進行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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