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藥害救濟基金會
醫事專業諮詢申請須知
113.04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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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說明
- 本會受衛生福利部委託辦理醫事專業諮詢,就申請人提出之申請書及相關文件、資料,以中立立場協助申請人整理醫療上具體疑問,並提供醫學領域專業知識或意見,期能平衡醫病間認知差距,並促進有效溝通及醫病和諧。
- 依衛生福利部 113 年 3 月 4 日衛部醫字第 1131661356 號公告辦理。
2
服務內容
- 依申請人主張及申請資料,協助整理醫療上之具體疑問,擬定待諮詢問題(以兩題為限)。
- 依申請人提供之申請資料及諮詢問題,得由 1 位相關科別醫事專家,提供一般醫療常規處置說明,不就個案進行判斷。
- 前述意見經彙整後,作成諮詢意見書,經本會核定後,函復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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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資格
限「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所定義之當事人使得提出申請。請依下列說明檢附相關身分證明文件。
- 發生醫療爭議事件之病人本人(請提供本人身分證影本)。
- 若病人死亡,由其法定繼承人申請(請提供申請人身分證影本及與病人之關係證明文件,例如戶口名簿、戶籍謄本等影本)。
- 若病人未成年或已受監護宣告,由其法定代理人申請(請提供病人及申請人之身分證明影本,以及關係證明文件,例如戶口名簿、戶籍謄本、法院裁定書等影本)。
- 若病人受輔助宣告,應得輔助人同意後提出申請(請提供病人身分證明影本及輔助人同意書)。
- 涉及醫療爭議之醫事人員及醫事機構代表人(請提供身分證及員工證或醫事人員執業執照正反面影本)。
- 其他(請提供病人及申請人之身分證明影本,以及關係證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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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不予受理之情形
- 申請人未於期限內補正資料或未繳費。
- 非發生於我國境內之事件。
- 申請人非當事人。
- 經提起民事訴訟或提出刑事告訴、自訴,且繫屬於法院或檢察署已經開始偵查,或經民事、刑事法院判決確定,或經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確定。
- 事件經調處、調解、仲裁成立,或當事人已和解。
- 同一事件已經醫療爭議調解會申請評析。
- 已逾醫療機構依法規規定保存病歷之期限,而無病歷可供辦理專業諮詢。
- 同一方當事人就同一事件重複申請。
- 其他違反「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規定不得受理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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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項
- 申請人填妥申請表單,並檢附諮詢作業所需之病歷複製本、相關文件及資料向本會申請,前述病歷、文件及資料應由申請人自行檢核後提供,本會不負責證據之調查或蒐集。如檢附之病歷、文件及資料有缺漏或不足時,本會將通知申請人於30日曆天內補正。前述補正期限得依申請人要求,展延30日曆天,以一次為限。
- 依據衛生福利部公告之「醫事專業諮詢作業辦法」規定,申請人需繳納費用每案新臺幣六千元整。本會確認申請資料完備及繳費完成後,受理諮詢申請。
- 若申請人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得檢具證明文件,免繳納前項之申請費用:(一)社會救助法規定之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二)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四條第一項各款之特殊境遇家庭。(三)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發給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四款之身心障礙者。
- 諮詢意見於案件受理後45個工作日內完成,若經專家委員認定病歷複製本、相關文件及資料不齊,致難以提供諮詢意見者,本會得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補正期間不列入前述工作日;屆期未補正者,本會得依現有病歷複製本、相關文件及資料提出諮詢意見書,並於諮詢意見書註明無法回答之問題及理由。
- 諮詢意見書正本將以寄送的方式提供申請人,以一份為限;申請二份以上者,第二份起,每份應繳納新臺幣一百元工本費。
- 醫事專業諮詢之審查過程不公開,專家不具名、不出庭,審查過程相關文件亦不提供申請人,申請人無權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相關資料。
- 本會提供醫事專業諮詢意見僅供參考,不涉及法律上責任認定,除醫療爭議當事人均同意外,不得於本案訴訟採為證據或裁判基礎,亦不得採為相關行政處分之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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諮詢電話
- 如有任何疑問,請洽財團法人藥害救濟基金會醫事專業諮詢服務專線(02)2351-0740,服務時間:週一至週五,上午 9 點至中午 12 點、下午 1 點 30分至下午 5 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