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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公告「醫療機構辦理醫療事故關懷及醫療爭議協助服務標竿獎勵計畫申請作業須知」及「醫療事故關懷服務績優表揚計畫」

依據:醫療事業發展獎勵辦法第2條第1項第5款。

公告事項:
一、旨揭獎勵計畫申請作業須知及表揚計畫如附件。

二、「醫療機構辦理醫療事故關懷及醫療爭議協助服務標竿獎勵計畫」:
(一)申請期限:公告日起至110年6月7日止。
(二)申請方式:由申請醫院提具申請表及計畫書各一式三份,併同申請作業須知要求之其他證明文件,以掛號方式(以郵戳為憑)函送本部委託單位財團法人藥害救濟基金會(100臺北市中正區愛國東路22號10樓 )辦理。

三、「醫療事故關懷服務績優表揚計畫」:
(一)申請期限:110年7月1日至110年8月31日。
(二)申請方式:由推薦單位提具推薦表一式三份,以掛號方式(以郵戳為憑)函送本部委託單位財團法人藥害救濟基金會(100臺北市中正區愛國東路22號10樓 )辦理。

四、旨揭申請作業及後續流程相關疑義,請洽財團法人藥害救濟基金會,連絡電話:(02)23587343,分機303。

附件下載

檔案名稱:衛部醫字第1101162483號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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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名稱:醫療事故關懷服務辦理績優表揚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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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名稱:醫療事故關懷服務辦理績優表揚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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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名稱:醫療事故關懷及醫療爭議協助服務標竿獎勵計畫申請作業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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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名稱:醫療事故關懷及醫療爭議協助服務標竿獎勵計畫申請作業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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